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30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岗位、人数及职责
市财政保障执勤类辅警,30人。主要职责为在民警的指挥或带领下,协助民警负责姑苏区社会面的治安防控、信息采集等工作,需上夜班。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自愿从事公安辅警工作,具有较强的忠诚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纪律观念强;
3.身心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无重听,无纹身,肤表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单侧矫正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8(含)以上;
4. 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9月至2003年9月期间出生);
5.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苏州大市户籍;具有本科学历可放宽至江苏省户籍。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不能视作相应户籍。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3)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报考程序
(一)报名:
1.网络报名:请报考人员登陆苏州人才网(http://exam3.szrc.cn/PublicWeb/Pages/Public/Login.aspx,下同)进行网络报名。报名时间为9月22日10:00至9月27日17:00。报名成功后打印《现场审核通知单》《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辅警报名表》《附表:过往疾病情况调查表》。请报考人员务必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2.现场审核:完成网络报名的人员,请根据通知时间、地点,由本人携带《现场审核通知单》《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辅警报名表》、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退役证、毕业证、相关资质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苏州市个人征信报告市区查询网点: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金阊支行、上海银行吴中支行、浦发银行相城支行、农业银行新区支行、招商银行苏州新区支行、浦发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出具时间为2021年8月1日以后),至苏州市人才市场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通过资料审核确认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请报考人员务必准确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不实者视为报名无效。
(二)测试
通过现场审核确认的报考人员,请根据规定时间,准时参加测试。
测试包括体能、面试。其中测试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各环节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根据体能测试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体能测试项目为4×10米折返跑和俯卧撑,体能测试成绩=(折返跑成绩+俯卧撑成绩)/2。
进入面试人员应按照《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
体能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采用百分制合成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考试结果在苏州人才网公布。
(三)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岗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同岗位末位出现并列时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项目标准按招录人民警察所使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拟录用人员将增加核酸检测,费用自理。
(四)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
(五)录用
体检、考察均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公示期7个工作日(在苏州人才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拟录用人员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到。
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录用。试用期内因违反管理规定被责任追究的人员视为试用期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四、相关待遇
1.薪酬待遇由市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2.食宿自理。
五、纪律与监督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参加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招聘实行自律制度,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者,一律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招聘辅警,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咨询电话:(0512)65225661转79520。
监督举报电话:(0512)65225661转79157。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负责解释。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