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省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简章》中“以上”、“以下”、“以前”、“以后”界定问题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括本项。
二、关于中央设在江苏市以下机关公务员报考问题
中央设在江苏市以下机关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务员可以报考。
三、关于基层监狱、强制戒毒系统人民警察报考问题
在监狱、强制戒毒所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仅限本次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可以报考。
四、关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年限计算问题
工作经历是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公开招录、调任、军转安置等方式进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对于在审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前进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经历的年限自本单位参照管理审批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党校学历报考问题
党校学历是指中央党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举办的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包括函授学历教育),按照省(区、市)委以上党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合格录取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可认定为党校学历。具有党校学历且符合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
六、关于中共预备党员报考问题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
七、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八、关于身份证问题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本次遴选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办理调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能使用新旧身份证同时报考,一经发现,即取消遴选资格。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带有考生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和加盖公章。
九、关于考察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九)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十)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十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三)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四)自2015年8月22日以来,曾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或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的。